各市经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省属企业、驻晋央企: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根据《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7〕205号)、《关于做好山西省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经信数据办字〔2018〕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2018-2019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印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山西省境内实施的大数据相关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利用大数据服务公共民生、完善大数据配套服务体系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等。具体方向类别和申报条件详见《2018-2019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二、申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附件2)。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1. 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2.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4)。
3. 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 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5)。
5. 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及受理时间
(一)申报程序
1.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经信委、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和审核,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委。省属国有企业、驻晋央企组织主管范围内项目申报和审核,直接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委。
2. 省直各部门项目由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行文申报。其中,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和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由主管部门统筹后向省经信委申报。一个主管部门原则上支持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
3. 各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申报项目时,需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其中,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应为EXCEL格式,其他材料电子版应为PDF格式)。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二)受理时间
项目分两批次申报。第一批申报受理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8日,第二批申报受理时间为2018年底,具体日期另行通知。申报指南支持方向第(一)、(二)、(三)类项目可参与两批次申报,其他项目统一参与第二批申报。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晋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用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申报项目未享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申报指南,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提供齐全的申报要件,依照申报程序报送材料。
(三)各市经信委及项目申报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初审工作。初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大数据产业政策、资源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申报材料真实性、材料是否齐备等。
五、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大数据产业办公室
贾婷婷 3046995
省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樊俊波 3040995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
王凯文 3046160
省经信委信息安全协调处
谢义周 3046293
附件:
1. 2018-2019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 2018-2019年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 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
4.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5. 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求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附件1
2018-2019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大数据战略实施,创优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引导大数据促进民生服务、提高政府效能,依据《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数据相关领域包括:数据采集存储、挖掘计算、分析咨询、加工处理、共享开放、交易流通以及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服务和产品;大数据相关的数据中心、呼叫中心、云计算、物联网、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以及卫星导航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大数据相关的服务器、数据存储、智能硬件、智能终端、通信设备、传感器以及电子元器件等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制造;以及大数据相关配套服务等。
一
支持方向
(一)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等方式开展的民生服务领域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基于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利用网上政务平台、政务民生应用APP等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健康医疗、交通旅游、文化教育、质量安全、城乡环保、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服务水平。支持信息技术在政府政务处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中的应用项目。
(二) 大数据服务体系项目。支持大数据相关领域政策研究、标准宣贯、行业监测、会展推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项目,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配套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三)数据中心电价支持。对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给予电费补贴。
(四) 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对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五) 新设立机构支持。对新设立的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下同)的独立法人,根据经营情况予以资金支持。
(六)总部型大数据企业奖励。对在晋设置总部的大数据企业给予奖励。
(七)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对在晋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八)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九) 大数据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民生服务、智慧城市等领域效益明显的产业化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十) 标准制定奖励。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 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给予奖励。
二
申报条件和提交资料
(一)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主体为省直单位主管部门;
(2)申报项目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原则上在省级政务云平台进行部署,遵循省级政务云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原则上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备采购、新建专网等资金投入;
(3)申报项目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
(4)项目有可量化的目标和绩效指标,民生服务领域项目应以满足社会公众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
2. 提交资料
(1)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含)、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5,下同);
(2)投资规模在500万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申报书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
(3)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预编形成的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二)大数据服务体系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申报项目应符合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年度行动计划要求;
(3)第一批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第二批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开展相关服务体系项目的政策依据。
(三)数据中心电价支持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数据中心设计规模达到3000个标准机架及以上(此处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2.5千瓦为一个标准机架),基础设施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进入投产运营阶段;
(2)已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
(3)第一批申报2017年度数据中心电费补贴,第二批申报2018年度数据中心电费补贴;
(4)经营性数据中心需具备IDC经营资质。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数据中心设计文件(证明类资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下同);
(3)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4)数据中心电费支出清单及财务凭证;
(5)数据中心纳税凭证;
(6)经营性数据中心需提供IDC经营许可资质凭证。自用性数据中心需在承诺责任书中予以说明。
(四)初创企业租金补贴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2017年以来注册成立,创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3个月以上;
(2)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
(3)未享受省内同类用房补贴优惠。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18年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凭证;
(4)租赁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
(5)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
(6)开展大数据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新设立机构支持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2017年以来注册成立;
(2)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截至2018年底的总收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收入;
(3)企业截至2018年底所得税纳税凭证。
(六)总部型大数据企业奖励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在晋注册设立企业总部,具备核心运营机构和功能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在省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对其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3)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
(4)2018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5)营业收入中来自省外的比例不低于30%。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以及2018年企业总收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收入和来自省外的营业收入;
(4)总部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2017、2018年度纳税凭证;
(5)分支机构名单,并附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
(七)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企业属于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其在晋分支机构;
(2)2017年以来,在晋发展大数据业务投资5亿元以上;
(3)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运行情况报告;
(4)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八)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2018年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
(2)2018年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及以上)不低于200万元;
(3)申报企业应与贷款贴息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2017、2018年的总收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收入、相关收入同比增长情况以及2018年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付息情况;
(4)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
(九)大数据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技术或产品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主要的研发、生产在山西行政区域内,包括在本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3)相关技术或产品实现快速产业化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有效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4)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发、生产及推广等资金投入情况,2017、2018年项目销售收入、合同签订及执行进度等内容。
(十)标准制定奖励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在我省登记的法人单位牵头(地方标准为第一完成者,其他标准为前三位完成者)制修订的大数据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通过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执行;
(2)相关标准发布日期为2017年1月之后。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标准发布机构同意批准发布的文件及标准文本;
(十一)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
1. 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主体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或以大数据相关领域的技术、产品、标准等为主要研究对象;
(2)2017年1月以后获得认定。
2. 提交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被认定为各类科技创新型机构的相关证明,如主管部门的批复、认定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3)企业类申报主体需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8年企业总收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收入。
获取《2018-2019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5
本文来源: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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