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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将实施危害大数据安全最高可罚十万

  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6月5日,《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实施。届时,贵阳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单位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违反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安全责任单位还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责任编辑:黄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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