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东西都不是独来的,它伴了所有的东西同来。
——泰戈尔
一面是大数据产业发展方兴未艾,一面却是非法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事故等大数据领域中的案件纠纷比比皆是。大数据为社会带来的机遇和创造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思维、视野以及能力都有了极大的延伸,借助大数据技术,许多以往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或许在将来就变得稀松平常。
有光的地方,就会有黑暗。大数据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也不全然是好的,在数据为王的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新时代战略性稀缺资源,谁拥有数据,谁就对未来拥有更大的话语权。非法数据窃取、非法滥用、外泄数据、非法交易数据等围绕“数据权益”产生的纠纷案件接踵而来,如何对此类纠纷案件进行判定?如何确立其中量刑标准?以达到规范大数据市场的目的,不仅是司法部门当下所面临的课题,也是大数据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
近日,数据观记者在走访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情况过程中发现,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为解决大数据纠纷案件审理提出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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