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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个人资料泄露应严惩
原标题:勿以恶小而为之,个人资料泄露应严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

11月19日,据央视报道,江苏淮安警方最近依法打击了7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司,涉嫌非法缓存公民个人信息1亿多条。其中,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以来,非法提供查询返照9800余万次,获利3800余万元,在公司服务器中查获并收缴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相片等信息近1亿条。

实际上,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信息泄露悄无声息。以APP为例,其经常通过获取系统高危权限或者超级权限等隐蔽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而而这些权限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默认开放的状态,但是用户却不自知。比如前几个月大火的“换脸APP”,在上架不久就被指过度收集信息,被相关部门勒令下架。在比如17年某视频网站上亿条数据被窃取并以千元售卖、康师傅饮料瓶盖编码泄露等等,此类信息泄露事件数不胜数。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虽然不时爆出机构泄露信息事件,但是真正进行处罚的不多,处罚的程度也不算高,并没有形成一种重视个人私隐和保护的社会氛围。监管部门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大惩处的力度,列名条款,对应处理。

此外,随着市场信息增长,加强对大数据信息的管理,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建立勿以恶小而为之的价值观念,既是为了社会利益,也是为了自身利益。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做好信息流的动态监管,发挥好公民“守护者”的作用,建立信息泄露预警和通知机制,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和知情权。最后,公民需要增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切勿贪小便宜,防诈骗、防窃取,遇到困难积极向相关部门求助。

当然,这还只是从个人隐私这个微观的视角来看待,假如置身于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的矛盾来看待这个问题,更不是小事情。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很多公共安全、个人隐私、产权关系重构等矛盾,其背后折射的是,日益被数字经济改变的利益主体所面临新的权利关系,很多时候这种新的权利关系并不能适用于传统法律体系,从而出现种种执法困境,比如隐私权貌似危害不大,但却更容易被侵犯且范围更大,我们每个普通人都深受其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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