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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共数据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
原标题:使用公共数据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

- 案例 -

2020年4月2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2019)浙8601民初1594号判决书,该案被业界称为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5日至6日,其经营的企查查平台向其付费VIP用户多次推送蚂蚁微贷公司的虚假或误导性的清算变动信息的通知和监控日报,造成“蚂蚁微贷进入清算程序”等不实信息被媒体广泛报道,有关蚂蚁微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蚂蚁花呗”产品运营情况的错误信息呈几何式扩散,使得原告的良好商业信誉和“蚂蚁花呗”的产品声誉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杭州运输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0万,并一个月内在企查查网站(××)首页、被告公司新浪官方微博连续十日,及《法制日报》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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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

目前,我国许多省份都陆续制定了关于公共数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6月4日上午在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本质具有公共属性,各级相关部门收集时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上述案例朗动公司经营的企查查就是在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领域海量、分散的企业信息进行整合加工,形成企业征信信息的数据集合,并通过提供免费和付费查询功能,向用户开放,实现经济利益。目前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本案法院在裁判的时候需要平衡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利用并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及公共数据涉及的侵权责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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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杭州法院认为虽然公共数据具有公共属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公共数据的使用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是在大数据的采集、加工和交易过程,涉及原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消费者各方利益。所以,公共数据的运用仍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应当以鼓励数据共享流通、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并正视海量数据处理的技术困境,合理确定注意义务。

一方面,公共数据运用企业,将公共领域碎片化的局部数据整合起来,实现了面向整个市场的信息共享,解决了商业信息滞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困境,在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增加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受到数据共享范围、获取成本的限制及数据有效抓取技术的局限,在司法裁判上,不宜为互联网征信企业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

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商业模式,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才能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提供可信赖的、具有公信力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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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担赔偿责任上,法院认为鼓励数据共享和流动,最大程度的挖掘数据价值,保证数据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当赋予大数据企业基于数据利用产生的数据权益,但同时也要兼顾原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整体福祉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应当从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方面约束大数据企业的数据使用行为,以促进大数据企业通过改进算法技术、规范数据处理规则,实现良性有序发展,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上不宜为其苛以过重的责任。

综上,本案虽然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但是法院审理全程以及判决说理部分都体现了规范公共数据运用的审理思路,并且明确公共数据、大数据生态系统的概念。在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这一裁判无疑为公共数据的利用提供了合法路径:公共数据的采集、利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数据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合理注意义务原则。

作者 :眷诚法务 吴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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