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机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订机票、酒店、电影、网约车,一个手机,统统搞定。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我们却无形中陷入“大数据”的圈套,商家利用我们的消费习惯正在进行一场“杀熟”。
最近
#用苹果打车比安卓贵#
上了热门话题
有网友发现
同一段路程
同一时间段
打车软件对不同手机的报价却不一样……
复旦大学教授孙金云带领团队也做了一项关于“手机打车软件打车”的调研。该团队在国内5个城市,花50000元,收集了常规场景下的800多份样本,得出一份打车报告。
报告显示:苹果机主更容易被专车、优享这类更贵车型接单;如果不是苹果手机,则手机越贵,越容易被更贵车型接单。
这是真的吗?
于是,很多人走上了验证的道路:
不过也有网友称
用苹果和安卓实测价格一致
有网友表示,“苹果开通一些服务充值一些东西需要apple id支付的会贵一点因为苹果公司抽成30%,至于打车,是通过软件支付的,这个应该和苹果没多少关系,可能和厂家,地图定位等有关。”
实际上滴滴打车的费用由第三方支付进行,Apple 也明确第三方支付不属于应用内购买,因此不会收入分成。
除了我们几乎每天都在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外,常见的 Apple 不参与收入分成的还有:
如果打车费用跟手机系统无关,那么为什么有人实测和日常感知,会看到差价呢?不少网友提到了“大数据杀熟”。
所谓“大数据杀熟”,有人将其定义为互联网厂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也就是说: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
这些情况,你是否也遇到过?
情况一
老用户比新用户价格高?
有网友称,自己在某电影票订票平台上体验到了被“杀熟”。
更多网友表示用新注册的小白账号、普通会员账号和高级别的会员账号同时选购同场次电影,最便宜的是小白账号,其次是普通会员账号,而高级别的账号一张票要比小白账号贵出5元以上。
情况二
苹果用户比安卓用户价格高?
某些视频网站也会根据手机不同型号给出不同的收费待遇。以腾讯视频为例,开通VIP会员,安卓用户1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价格分别20元、58元、108元,年费是198元,而苹果用户购买则要贵出5-35元不等。对于存在价格差异的原因,客服表示,是由于其中包含苹果收取的手续费。
情况三
不买价格变更贵?
媒体报道,在线旅游平台被批评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最多。一位网友表示,自己在某在线旅游平台订机票,选好的那班每次看时都会上浮;而当自己选好该机票后取消,再选那个机票时,价格立刻上涨甚至翻倍,在自己觉得“不买会更贵”而匆忙下单后,发现该航班价格又恢复到最初的低价。
情况四
默认捆绑上次服务?
此外,还有一种根据用户的“上一次行为”而默认捆绑相应服务,例如刚刚注册会员的用户,他在购买机票时,系统仅默认显示一张机票的价格;而一旦他在这一次同时勾选了贵宾休息室、接送机服务或酒店优惠券等附加服务,那么在下一次下单时,系统会默认帮他勾选同样的服务。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是不是看的很心累?
用手机在同一时间买同样的产品
还需要对比不同系统
对比不同账户的价格
把原本快捷的网络消费变得复杂化
●“大数据杀熟”是否违法●
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使用者用来做什么。
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针对不同消费能力群体差别定价并非一定是坏事。然而,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并不在其列。为了获得灰色超额利润,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知情权的价格欺诈,不为价格法所允许。
商家的溢价行为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种溢价是否透明。
如果老客户普遍要支付高于“正常价格”的金额,甚至越是老客户价格越贵,这显然背离了一种朴素的诚信原则,也是对老客户信赖的一种直接辜负。
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大数据杀熟”显然违反了《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规制数据滥用、大数据“杀熟”●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表示,她将于今年全国两会提交关于修改反垄断法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
为此,杨松与武汉大学等高校多位专家一起调研研讨,议案就包括了建议立法禁止协同行为,规制数据滥用、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行为。
●中央已出手:细化“大数据杀熟”认定标准●
2月7日,在征求意见稿推出两个多月后,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包含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
相较征求意见稿,《指南》进行了170处以上的修改,规定从偏“打压”倾向于了“引导”,对当前热议的“二选一”与“大数据杀熟”问题细化了认定标准,对相关市场界定予以明确,对社区团购烧钱补贴大战的正当性进行了规定。
针对备受争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指南》相较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改变。
第十七条在认定差别待遇时,删除了“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同时原征求意见稿对于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指南》删除了“首次”二字。
邓志松表示,并不会影响大数据杀熟的认定,删除了“新老交易相对人”的规定,可能是因为给予新用户优惠是互联网平台的常见揽客模式且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而且给新用户优惠与对老用户杀熟二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划等号。
当然,为了防止平台随意认定新用户、采取变相杀熟手段,《指南》在正当理由中对平台给予新用户的优惠限定了合理期限。
另外,删除了“首次交易”可能是因为“首次交易”难以界定且不符合商业实践,例如平台给予新用户多张优惠券或者给予一段时期内的优惠价格,这些情况下实际会发生多次交易。
你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大数据杀熟”,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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