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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如何赋能中国,这份《意见》说明白了 | 新京报专栏
原标题:数据如何赋能中国,这份《意见》说明白了 | 新京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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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是我国在大数据应用上的进一步探索,势必为我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数字中国做出更多贡献。

▲2022年5月26日,工作人员在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展示中心内使用智能家居的智能镜子。图/新华社

文 |万喆

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提出20条政策举措。

这其中包括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等,初步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出台“数据二十条”,旨在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建立与数字发展相适应的新架构

数据制度,近年越来越成为热词。不仅是在中国,在全球都是政商学界讨论的焦点。其缘由不言而喻:随着相关数字应用技术的不断延伸和铺陈,数字生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底色,其改变的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模式或消费渠道,而是整体社会生态和组织形态。

当前,大众生活的一点一滴,莫不与数字化紧密相关、相连,无论是商品交易、服务支付,还是交友访谈、公务会议,抑或健康保险、基础设施,城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也全部在数字化底色中运行。

当此时刻,对“数据”进行再思考、再定义、再定位,刻不容缓。

从基础层面上看,数字化的社会生态中,时时刻刻都在产生数据,数据又同时可以指导社会宏观微观相关运行。数据既是结果、也是成因,其已经具有商业价值,亦可以用于交易。

因此,将之作为“要素禀赋”进行研究,希图找出其未来在市场和经济中的作用,提高其产出效率,无可厚非。

但更加关键的是,当数字变成社会生态,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社会应当及早对数字化社会下的监管、治理组织和规范进行调整,在体制机制上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架构,在鼓励促进数据禀赋发挥作用的同时,仍然保证社会秩序和正义公平。这对各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1年5月26日,工作人员在数博会上展示通过农产品大数据溯源系统查询猕猴桃信息。图/新华社

数据确权促进数据流动

将数据当做生产要素,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权?

严格说来,数据并非新生事物。人类利用数据摹画社会的方式由来已久。但在互联网科技全面渗透社会生态以前,数据的获取相对比较片面和有限,取得数据的主体相对局限且互相关联性较小。因此,大规模、规律性数据的流转可能性几乎没有,其价值也常常被忽略。

而现在,所谓“大数据”的数据规模十分惊人,其对社会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愈加明显,其商业价值已然明确。但谁应该拥有这些数据,谁有权利交易它们、到什么程度,对社会而言,是重大问题。

事实上,其主要矛盾集中在两对关系上,一是“贡献”数据的个人与“搜集”数据的机构,二是机构与政府部门。

一方面,机构平台等在使用的数据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另一方面,机构平台等使用大数据是否已经使其超越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属性及职能?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发生数据的过度商业化导致侵权,或过度凝滞导致无法使用等极端化问题。

此次《意见》,在确权上着墨不少,意在对未来的数据市场化之路确立基础,以便于未来数据流动能够更加通畅。

让商业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数据确权促进了数据流动,这就面临另一个重要问题,如何监管?

从社会上有人倒卖假身份证、假文凭等开始,个人数据就始终暴露在黑色交易链环境中。应该说,技术进步给了大数据集成性搜集的可能,也给了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能力加强的可能。

与此同时,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监管相关平台等商业机构是应有之义,但必须有非常清晰的规范法律要求,尽管监管有时会落后于创新,但也不能在行政处罚上采取“任性”态度。要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让商业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是在商业机构之外,大数据实际上给了监管行政管理机构更多挑战。防疫过程中的“赋红码”等已经显示,大数据的赋能是明显的,但谁都不应该有脱离监管之外的“超能力”。数据必须在正确的时间交易、正确的地点保存、正确的主体使用。

大数据的价值已无需赘言,为大数据及其相关生态立法则迫在眉睫。美欧也都正在这条路上探寻。此外,也应该看到大数据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那就是对社会生态的赋能,是“智慧”的价值。

▲近年来,贵州加快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应用,产业数字化正成为引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这是贵州一家显示屏制造商的生产车间。图/新华社

把握数据“智慧”的核心要义

数据要素要发挥作用,其首要和终极问题是,如何“智慧”?

从“大数据”诞生那天起,似乎其就与“智慧”密不可分。有了更加先进的数据捕捉、描画、索取、集成手段与技术,按理说,“智慧”就会随之到来,无论是“智慧家居”还是“智慧城市”。

然而,实践显示并非如此。当搜集数据成为可能,当大数据描述和孪生变成现实,如何将这些要素作用在治理能力提升上,并非简单的“1+1=2”。诚然,在一些政府管理效能上,如税收效率等,因大数据而迅速提升了。

但所谓“智慧”的核心要义,应该是治理能力和城市服务能力带来的要素禀赋对全社会的激发,而非单纯的部门处罚效力提高。

如何更好解决民众最关心的教育、医疗、交通问题?如何利用大数据贡献更好的营商环境?如何提升整个社会的动能效能,让市场化进行得更加活跃?

这就需要对数据应用进行更多的研讨和思考,并且在数据之外,从根本上认识到,服务型政府及其治理能力提高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再从数据上讲赋能。

《意见》出台,是我国在大数据应用上的进一步探索,势必为我国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数字中国做出更多贡献。

同时,也应该看到,“大数据”虽新,但其数据禀赋确权、监管、治理能力等背后问题的底层逻辑,一直存在。而解决这些,似乎才是在新生态下建立新规范的关键。

撰稿/万喆(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学院研究员)

编辑/徐秋颖

校对/刘越 贾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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