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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日报)

4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就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开发应用、促进大数据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数据安全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

数据资源实行统筹管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动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公共数据按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和集中存储。省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省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设区的市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省、设区的市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或子平台,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

《条例》规定,安徽省、设区的市政府应推动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运用 “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市场领域数据资源,支持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效能。省、设区的市政府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

促进大数据发展和保障数据安全方面,《条例》规定,安徽省政府统筹财政资金,整合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 。省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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